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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金梧桐”人才安居计划实施办法

来源:萧山政府网 时间:2023-08-14 作者:萧山人才网 浏览量:

杭州市萧山区“金梧桐”人才安居计划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 金梧桐”人才安居计划实施办法( 2021 修订) 》的通知

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区直属各单位:

现将《杭州市萧山区“ 金梧桐” 人才安居计划实施办法( 2021修订)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杭州市萧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杭州市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杭州市萧山区财政局

2021 年 7 月 30 日

杭州市萧山区“ 金梧桐” 人才安居计划实施办法( 2021 修订)

为深入实施创新强区战略,进一步营造爱才留才的创新创业环境,以开放、服务、创新、高效的氛围吸引人才来萧安家落户,根据杭州市“ 人才生态 37 条” 补充意见和我区“ 人才新政 25 条” 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计划目标

通过“ 金梧桐” 人才安居计划的实施,引进和培养一批致力于我区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优秀人才,为广大人才在萧山创新创业提供优良便捷的宜居环境。 力争到 2025 年底引进 20万国内外高校毕业生,引进培养 5 万名国内外中高级人才。

二、补助项目及标准

( 一) “ 金梧桐” 购房补贴

1.政策内容

经杭州市认定的 A、B、C、D 类人才,A 类人才给予最高 800 万元,B、C、D 类人才分别给予 200 万元、150 万元、100 万元的购房补贴。

2.资格条件

(1) 申请对象条件

A 类人才实行“ 一人一议” ,B、C、D 类人才申请时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在我区用人单位工作 3 年( 含) 以上或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5 年( 含) 以上全职正式聘用服务合同,且已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属创业人员的, 应持有萧山区营业执照( 担任法定代表人) 和公司近半年( 含) 以上完税证明。

②持有萧山区常住居民户口( 外籍人才持永久居留证或浙江省“ 红卡” ) 或经市人才分类认定的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户籍人才。

③个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从《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实施意见> 的通知》 ( 市委办发〔2014〕77 号) 文件出台前一年( 即 2013 年 10 月 21 日) 至申请之日期间在我区无住房,且未享受过相关住房优惠政策。

(2) 用人单位条件

①企业:税务登记注册在萧山区,且流转税( 增值税、消费税) 缴入我区金库的各类企业。

②事业单位:在我区机构编制部门办理登记发证手续的事业单位。

③其他用人单位:发证机关为我区区级政府管理部门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我区政府 2017 年以后引进的高校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等。

3.其他

(1) A 类人才购房补贴一次性全额发放; B、C、D 类人才购房补贴分 2 年发放,第一年发放购房补贴总额的 50% ,第二年年审通过后发放剩余的 50% ,年审条件及流程与首次发放相同。

(2) 申请人购买住房的总价低于可享受的购房补贴标准的, 以购房总价金额作为购房补贴发放标准。

(3) 高层次人才已享受安家补助( 含配套经费) 政策的, 其购房补贴发放标准应扣除已享受安家补助( 含配套经费) 金额。

(4) 符合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可在全市范围购房,按规定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所购住房,申请人自购房补贴首次发放之日起 10 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5) 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须在我区用人单位工作累计满 10年。 不满服务年限的要按相应比例扣减。

(6) 申请购房补贴时符合以下 3 种情形的,原有或已有住房不纳入核定范围:① 人才参加工作前与父母在萧山区仅共同购买一套住房,且人才在申请购房补贴之日前已将该房转让给父母的;② 在 2013 年 10 月 21 日( 含) 之后引进萧山的人才,从 2013 年 10 月21 日( 含) 到引进之日期间无房,但申请购房补贴之日前在萧山区仅购买一套住房的;③人才个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萧山区的住 房因买卖、赠与等原因已转让满 2 年的。

(7) “ 未享受相关住房优惠政策” 是指申请家庭在全市范围内未享受过公有住房、集资合作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批地建房等按政府优惠购( 建) 住房,以及高校等事业单位发放的购房补贴。

(8) 我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在站博士后以及出站后留萧的博士后人才按照我区的博士后政策享受资助,不重复享受本文件中的购房补贴。

(9) 本办法发文前已取得萧山区购房补贴资格的高层次人才,按原相关文件标准执行。

(二) “ 金梧桐” 租房补贴

1.政策内容

对经杭州市认定的 E 类人才和放弃享受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的 B、C、D 类人才,可提供高层次人才租房补贴,每人每月 2500 元, 补贴期限最长为 5 年。 我区 35 周岁以下 F 类人才享受租房补贴为每人每月 2000 元,补贴期限最长为 3 年。

2.资格条件

(1) 申请对象条件

①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 含三年) 的全职正式聘用服务合同,在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6 个月以上或人事档案迁入我区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6 个月以上;属创业人员的,应持有萧山区营业执照( 担任法定代表人) 和公司近半年( 含) 以上完税证明;外籍人才还需持有有效期内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港澳台居民需持港、澳、台往来内陆通行证。

②个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从市委办发〔2014〕77 号文件出台前一年( 即 2013 年 10 月 21 日) 至申请之日期间在我区无住房,且未享受过我区范围内相关住房( 租房) 优惠政策( 包括安家补助) 。

(2) 用人单位条件

①企业:税务登记注册在萧山区,且流转税( 增值税、消费税) 缴入我区金库的各类企业。

②事业单位:在我区机构编制部门办理登记发证手续的事业单位。

③其他用人单位:发证机关为我区区级政府管理部门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我区政府 2017 年以后引进的高校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等。

3.其他

(1) 租房补贴可用于租赁杭州地区范围内的住房。

(2) 申请人或配偶享受过新引进应届大学生租房补贴的不得申请 B、C、D、E、F 类人才租房补贴。

(3) 申请租房补贴时符合以下 2 种情形的,原有住房不纳入核定范围:①人才参加工作前与父母在萧山区仅共同购买一套住房, 且人才在申请购房补贴之日前已将该房转让给父母的;② 人才个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萧山区的住房因买卖、赠与等原因已转让满 2 年的。

(4) 我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在站博士后以及出站后留( 来) 萧的博士后人才按照我区的博士后政策享受资助,不重复享受租房补贴。

(5) 本办法发文前已取得萧山区租房补贴资格的高层次人才,按原相关文件标准执行。

(三) “ 金梧桐” 生活津贴

1.政策内容

经杭州市认定的 A、B、C、D、E 类人才及毕业五年之内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可申请领取相应生活津贴。 A 类人才一人一议,B 类人才 20 万元,C 类人才 15 万元,D 类人才 10 万元,E 类中博士人才 5 万元,其他 E 类人才 3 万元,毕业五年之内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1 万元。

2.资格条件

(1) 申请对象条件

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 含三年) 全职正式聘用服务合同且已缴纳社会保险满 6 个月;属创业人员的,应持有萧山区营业执照( 担任法定代表人) 和公司近半年( 含) 以上完税证明;外籍人才还需持有有效期内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港澳台居民需持港、澳、台往来内陆通行证。

A、B、C、D、E 类人才领取生活津贴年龄须在法定退休年龄前,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需在毕业五年之内( 毕业时间以学历证书上载明的时间起算,归国留学人员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书上载明的毕业时间起算) 且未享受过我区应届毕业生待遇。

(2) 用人单位条件:

①企业:税务登记注册在萧山区,且流转税( 增值税、消费税)缴入我区金库的各类企业。

②其他非行政事业单位的社会组织:发证机关为我区区级政府管理部门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我区政府 2017 年以后引进的高校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等。

3.其他

①符合条件的 A-E 类人才先申请生活津贴资格,自资格申请之日起在我区连续工作满 36 个月( 以社保缴纳时间为准) 后可一次性申领生活津贴。 申请人申请生活津贴资格之日起不满 36 个月( 但多于( 含) 12 个月) 即到文件规定的年龄上限的,按照实际月份给予发放生活津贴,实际领取生活津贴额 = ( 生活津贴总额 / 36)×实际符合月份数,申请人申请生活津贴资格之日起不满 12 个月即到文件规定的年龄上限的,不再发放生活津贴。

符合条件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在我区连续工作满 12 个月( 以社保缴纳时间为准) 后即可领取 1 万元生活津贴,需在条件符合后的一年之内领取完。

②2018 年以后根据“ 金梧桐” 相关文件申领过第一次、第二次生活津贴人员根据原《杭州市萧山区“ 金梧桐” 人才安居计划实施办法》( 萧人社〔2019〕83 号) 文件标准,第一次申请日视为生活津贴资格取得日,待连续工作满 36 个月后申领差额部分。 2018 年以前按照原《萧山区企业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生活津贴补助实施办法( 试行) 》( 萧政办发〔2012〕149 号) 申领过生活津贴但未申请满三年的不再受理申请。

③A-E 类人才为我区 2018 年 1 月 1 日( 含) 后新引进和新培养产生的人才,毕业五年之内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为 2021 年 1 月1 日( 含) 以后新引进人才。 新引进是指来萧山就业创业前已经具备了生活津贴所要求的申报条件,以我区养老保险首次参保时间为判断依据;新培养是指已经在我区工作满一年以上,后具备津贴的申报条件,主要以人才认定所依据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业技能、职业( 执业) 资格、荣誉等主项所取得的时间为准。

④我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在站博士后以及出站后留萧的博士后人才按照我区的博士后政策享受资助,不重复享受生活津贴。

⑤人才获得新的荣誉认定为更高层次人才类别的,根据相应档次进行提档补差,每人最多提档补差一次。

⑥生活津贴与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可以同时享受。

(四) “ 金梧桐” 应届毕业生待遇

Ⅰ、应届生生活补贴及贷款贴息

1.政策内容

(1) 博士研究生,给予生活补贴 8 万元和三年内最高 30 万元的银行贷款贴息。 其中参保满 1 月后给予一次性 5 万元补助,工作满三年再给予一次性 3 万元补助。

(2) 硕士研究生,给予生活补贴 6 万元和三年内最高 20 万元的银行贷款贴息。 其中参保满 1 月后给予一次性 3 万元补助,工作满三年再给予一次性 3 万元补助。

(3) “ 双一流” 大学、国际 QS100 以内知名高校及与我区签订人才协议的高校的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给予生活补贴 4 万元和三年内最高 10 万元的银行贷款贴息。 其中参保满 1 月后给予一次性 1 万元补助,工作满三年后再给予一次性 3 万元补助。

(4) 其他本科毕业生,给予生活补贴 3 万元。 其中参保满 1 月后给予一次性 1 万元补助, 工作满三年后再给予一次性 2 万元补助。

2.资格条件

(1) 申请对象条件:

全球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国内高校应届毕业生学历应为全日制,国( 境) 外高校应届毕业生学历学位需经国家教育部留服中心认证〕。 申请时限内在我区用人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应届生第一笔生活补贴执行《杭州市新引进应届高学历毕业生生活补贴实施办法》 ( 杭人社发〔2017〕106 号) 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服务“ 六大行动” 打造人才生态最优城市的意见》( 市委办发〔2019〕41 号) 文件精神。

2018 年 1 月 1 日( 含) 以后来我区创业,或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 含三年) 的全职正式聘用劳动合同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已在我区领取应届生第一笔补贴后并继续缴纳社会保险满 36 个月的可以领取第二笔生活补贴。

(2)应届生第二笔生活补贴和贷款贴息的适用单位:

①企业:税务登记注册在萧山区,且流转税( 增值税、消费税) 缴入我区金库的各类企业。

②其他非行政事业单位的社会组织:发证机关为我区级政府管理部门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我区政府 2017 年以后引进的高校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等。

(3) 其他

①上述贷款贴息标准按照申请人与银行签订的实际贷款协议利率执行,最高不超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3 倍。

②符合条件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应优先申请应届生的生活补贴、贷款贴息、租房补贴,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不再申请 E、F 类的生活津贴和租房补贴。 人才晋升到 D 类及以上的档次后给予 5 万元人才提档晋升奖励,每人最多奖励一次。

③上述生活补贴、贷款贴息申请时限为申报人毕业之日起一年内( 2019 年 6 月 3 日后毕业的回国留学人员、外国人才申请时限放宽至毕业后五年内) , 该毕业之日以学历证书上载明的时间起算,归国留学人员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书上载明的毕业时间起算,逾期不予受理。 学历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书上载明具体年月日的,以载明的日期为准;仅载明毕业年月的,毕业时间以当月最后一天认定。

Ⅱ、应届生租房补贴

1.政策内容

对在杭州市无房且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人才租赁房等住房优惠政策,我区各单位新引进的应届全日制本科( 含) 以上大学毕业生发放租房补贴。 每户每年发放 1 万元,可发放三年,期满后收入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可继续享受, 最长不超过三年。

2.资格条件

(1) 申请对象条件:

全球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国内高校应届毕业生学习形式应为全日制,国( 境) 外高校应届毕业生学历学位需经国家教育部留服中心认证〕。 毕业时间在 2020 年 2 月 24 日( 含) 之后,申请时限内在我区用人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申请家庭在杭无房且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人才租赁房等租房优惠政策。

已享受应届大学生租房补贴的申请人再次获得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证书或国( 境) 外高校学历学位的,不纳入新引进应届大学生租房补贴范畴。

在职人员获得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证书或国( 境) 外高校学历学位的,不纳入新引进应届大学生租房补贴范畴。

(2) 用人单位条件

①企业:税务登记注册在萧山区,且流转税( 增值税、消费税) 缴入我区金库的各类企业。

②机关事业单位:在我区机构编制部门办理登记发证手续的机关事业单位。

③其他用人单位:发证机关为我区区级政府管理部门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我区政府 2017 年以后引进的高校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等。

(3) 发放次数

租房补贴首次发放后,申请人继续缴纳社会保险每满 12 个月( 含) 可提交 1 次补贴续发申请,补贴续发不超过 2 次;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可续发补贴不超过 5 次。

(4) 申请时限

首次申请时限为毕业后一年内。 续发申请时限为补贴首次发放之后三年内。 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续发申请时限为补贴首次发放之后六年内。

本政策执行《关于服务保障“ 抓防控促发展” 落实“ 人才生态37 条” 的补充意见》( 市委办发〔2020〕4 号) 相关规定。

(五) “ 金梧桐” 实习生补贴

1.政策内容

对在我区实习的实习生,给予实习期间每人每月 500 元的生活津贴,最长补助 6 个月。

2.资格条件

(1) 申请对象条件: 在我区企业进行实习的全日制在校毕业学年本科及以上学历学生。

(2) 用人单位条件: 税务登记注册在萧山区, 且流转税( 增值税、消费税) 缴入我区金库的各类企业,我区政府 2017 年以后引进的高校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等。 列入我区见习基地企业实习的大学生不重复资助。

三、组织管理

1.本办法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实施。 区委人才办会同区人力社保局、区住建局、区财政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专项工作小组,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加强协作。

2.用人单位及申请津( 补) 贴的人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各镇、街道或主管部门应督促用人单位每年年底在企业内部对享受津( 补) 贴的人员及标准进行公开。 若有弄虚作假骗取津( 补) 贴的,或出现终止津( 补) 贴情形不及时报告继续领取津( 补) 贴等情形的,个人和企业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贷款行为的,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3.各镇街( 平台) 及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享受津( 补) 贴人员的动态管理,定期向所属企业了解情况,做好跟踪工作,建立健全发放津( 补) 贴的信息档案。

4.本办法下发前已在企业的同类在职在岗人才, 所在企业可依据本单位实际和其工作能力及业绩,适当提高其薪酬待遇,以营造有利于引进人才、留住人才的良好环境。

四、附则

1.本办法所依据的上级政策有变动的,根据上级政策执行。

2.本办法 2021 年 9 月 1 日开始施行。

萧人社(2021)37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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